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7號
MLDV,111,重訴,17,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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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原 告 王亞綺
被 告 陳清鑫
陳清
陳吳滿
陳明志
林明和
林聰明
古育誌

余萬興
黃美玉
楊清源
陳昱有
張清順

林寶蓮

羅順福
陳柏弦
陳祺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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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