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7號
MLDV,111,訴,107,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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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周宏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宏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列「甲○○」及「○○○」為被告,代位債 務人乙○○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並表明地上權人周阿松 、周阿壽、周阿金周友亮業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43號裁定命原告裁定送達翌日起20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周阿松、周阿壽、周阿金周友亮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等資料,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而原告於同年月15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迄今 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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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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