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54號
MLDV,111,補,354,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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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劉耀鴻



被 告 許源峯苗栗縣○○鎮○○里0鄰○○00○00 號
許崴翔

許淨芊
許毓庭
許瑋珊
許宸睿
兼 上 4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雅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
6萬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通灣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 1 1005地號土地 1,660.65 2,000元 1/6 55萬3,550元 2 1006地號土地 1,321.92 44萬0,640元 3 1007地號土地 845.04 28萬1,680元 4 1008地號土地 863.61 28萬7,870元 合 計 156萬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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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