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1號
MLDV,111,補,301,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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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郭坤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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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