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邱日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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