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9號
MLDV,111,補,299,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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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邱日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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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