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0號
MLDV,111,補,290,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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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黃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辰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
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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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