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0號
MLDV,111,補,280,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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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萬生鄭兆廷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4,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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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