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谷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2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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