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3號
MLDV,111,補,243,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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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泓逸即楊菊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泓逸、張雲光楊芷涵
(下稱楊泓逸等3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衡諸被告楊
泓逸等3人之異議狀所載理由尚無從判斷,其係基於個人關係之
抗辯,應認被告楊泓逸等3人之異議效力及於其餘連帶債務人即
被告豆志豪。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6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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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