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2號
MLDV,111,補,222,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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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黃筱楓
訴訟代理人 陳鋐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議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議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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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