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過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1號
MLDV,111,補,181,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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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范武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開泰間請求房屋稅籍過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請表明欲請求被告為何特定行為,如請求辦理房屋
稅籍過戶請予以表明、並陳明房屋之門牌號碼)。
二、被告莊開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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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