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6號
MLDV,111,補,176,202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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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林兆啟



相 對 人 吳龍慶

吳龍斌

吳龍奇
吳瑞龍

吳瑞明
葉錦綢
顏龍珠

吳麗玉
吳麗

吳昔年
吳素后
吳素真

吳滿足
吳秋燕
惠雯

吳炯宏

吳坤璋

吳貴梅

吳雯宜

吳銘池
吳麗君
吳芳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龍慶等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9,000元【計算式:苗栗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平方公尺7,6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1/12=39萬9,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聲請人所列相對人(含民事調解狀附表一部分)「吳炯宏
,與民事補正狀所附戶籍謄本「吳烱宏」不符,此部分是否
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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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