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6號
MLDV,111,補,126,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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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光政

被 告 李韋霖
李昭文

素蘭

李萬朝

李春蘭
李佾

李奕龍
李英峯



李趙貴美
杜建忠

李勇
李文玉

陳萬能

莊貴宗

王海音

李鈞瑋
李勁霆
李怡婷
官志杰

官杏村
官淑琪
詹銘欽
詹昆澄
詹昆蒨
李麗雲
李明吉
李玉藍
李優
柯李
簡家福
簡雅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2,
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社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6地號土地 11,439.53 500元 1587/30000 302,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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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