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127號
MLDV,111,苗小,127,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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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李燕華


被 告 蕭行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及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加記理由要領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因對其犯傷害案件,兩造於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45號傷害案件偵查中私下達成和解, 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清償 期均已屆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和解書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證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上開和解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民國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110 年12月2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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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