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馮鏈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美蓁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美蓁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其 與其餘相對人繼承數筆不動產,該等不動產現為公同共有狀 態,無法進行拍賣,顯然已妨礙聲請人對江美蓁財產之執行 ,爰代位江美蓁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江聖貴已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9日出境, 並於110年8月19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此有聲請人提 出江聖貴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堪認本件對其送達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又本件聲請人係請求代位分 割共有物之調解,難期江聖貴能於調解程序中與其餘當事人 進行協商、讓步。是本件調解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