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賢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景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111年3月25日宣判,因收到送達回執後,為寄存送 達,故非合法送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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