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8號
MLDV,111,司聲,2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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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111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解平陽


相 對 人
即 聲請 人 余龍木



相 對 人 王解玉枝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
○0號

解源春


解源財

解元福

駿彬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


解福男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
○0號

解家嫻


解義良


解義雄 住○○市○區○○里00鄰○○○○街0
巷00號


解娟枚

解義男


解松男


解武男


解憲良


俊鴻


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解平陽應給付余龍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解平陽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附表三編號3至18所示之相對人各應給付解平陽余龍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如附表三編號3至18所示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 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 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33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 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解平陽應給付余龍木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及如附表三編號3至18所示之相對人各應給付解平陽余龍木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三 所示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解平陽及如附表三編號3至18所示之各相對人之翌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 計算之利息。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800元 合 計 4800元 均由解平陽墊付
附表二: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341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25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850元 合 計 76841元 均由余龍木墊付

附表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予余龍木之訴訟費用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應給付予解平陽之訴訟費用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余龍木 1401/10000 無 已抵銷詳如備註欄 2 解平陽 2804/10000 20874(詳如備註欄 ) 無 3 王解玉枝 1401/10000 10766 672 4 解源春 701/10000 5387 336 5 解源財 701/10000 5387 336 6 解元福 701/10000 5387 336 7 解憲良 701/10000 5387 336 8 解福男 63/10000 484 30 9 解家嫻 21/10000 161 10 10 解義良 21/10000 161 10 11 解義雄 19/10000 146 9 12 解義男 21/10000 161 10 13 解松男 21/10000 161 10 14 解武男 21/10000 161 10 15 解娟枚 2/10000 15 1 16 解駿彬 467/10000 3588 224 17 解俊鴻 467/10000 3588 224 18 解志翔 467/10000 3588 224
備註: 解平陽余龍木各應負擔之費用計算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解平陽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4800元,余龍木應負擔1401/10000,故余龍木應給付解平陽之訴訟費用額為672元(計算式:4800×1401/10000≒672)。 ㈡余龍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76841元,解平陽應負擔2804/10000,故解平陽應給付余龍木之訴訟費用額為21546元(計算式:76841×2804/10000≒21546)。 ㈢兩造互為抵銷後,解平陽尚應給付余龍木之訴訟費用額為20874元。(計算式:00000-000=2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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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