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9號
MLDV,111,司聲,19,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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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宏雄


相 對 人 羅盛發即築城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送達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予 相對人,惟聲請人寄送至相對人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遭郵政機 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合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退回信封暨存證信函、本 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3號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 、相對人戶籍資料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函請苗栗縣警察 局頭份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戶籍地址,經該局派員訪察結果 略為:「…經查看該處鐵門拉下大門深鎖,經致電給羅民稱 已無居住於該處,該處已遭法院拍賣…」等語,此有該局民 國111年3月10日份警偵字第1110006564號函附卷可參,堪認 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非聲請人之過失致不知相對 人之居所。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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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