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劉基權
劉基吉
劉芬玲
劉巫玉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桂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1年2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設 籍住所為「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三樓」,此有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 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