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29號
MLDV,111,司票,129,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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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吳佩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育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111年3月2日命聲請 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已於同年月9日送
達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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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