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7號
MLDV,111,司促,1747,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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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996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份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勳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
用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
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證一),約定借款期
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於撥
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據
第2條第1項】。(二)借據第3條約定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
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借用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
起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
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郵政)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加計加碼年利率1%訂定(即年利率1.8
45%)(三)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
間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並未依約還款,即自
民國110年7月10起應繳款項未繳納,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
,依該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
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應如數清償。(五)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貴院管
轄範圍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3.戶
籍謄本影本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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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