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馬萱芳
馬典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715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萱芳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馬典川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7筆,合計新臺幣324,653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1年03月0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馬萱芳於就讀
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
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馬典川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156元 馬典川、馬萱芳 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 新臺幣317156元 馬典川、馬萱芳 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156元 馬典川、馬萱芳 自民國110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