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0號
MLDV,111,司促,1270,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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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邱日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麗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舉行債務人委託辦理喪禮之家奠、公 奠及火化等事宜,債務人尚欠新臺幣(下同)98,000元未清 償,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同)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511條第2 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係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 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 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 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 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 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 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三、查本件聲請固據債權人提出存證信函、新世紀殯葬禮儀有限 公司殯葬服務項目、規格說明、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惟該 等文件均無債務人任何之簽名或蓋章,形式上難認該等文件 與債務人有何關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通知債權人 於文到5日內補正請求之釋明文件暨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債 權人復陳報本件喪葬費由吳國基吳國新約定各負擔二分之 一,吳國新已給付98,000元予債權人,故吳國基之配偶即債 務人應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提出吳國新付清之收據,惟本 院依債權人所提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後,仍難認債權人之請求 已為足夠之釋明。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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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