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7號
MLDV,111,司促,1247,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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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詹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詹絜茹於106年06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55,276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24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932元詹絜茹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2%002新臺幣142344元詹絜茹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2%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932元詹絜茹自民國111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142344元詹絜茹自民國111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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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