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7號
MLDV,111,司促,1187,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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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債 權 人 劉明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民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至110年1月13日 間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714,000元,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 償,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固據債權人提出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明細表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頁截圖等件影本 為證,惟上開申請書、網頁截圖,其內容均無從推認兩造間 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而該明細表照片之內容,為債權人自行 製作,其上未有債務人之簽章,難以做為釋明之證據,另就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部分,因其並非實名認證之資料,債 權人對話之對象是否即為債務人顯有疑義,本院亦無其他書 面資料得確認對話之對象即為債務人,經本院於111年3月4 日通知債權人補提本件借款相關書面契約、轉帳資料等債權 證明文件,債權人具狀稱債務人僅有口頭借款與通訊軟體之 對話,別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故本院難認債權人就本件請 求已為足夠釋明。是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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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