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7號
MLDM,111,附民,47,202203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張耀仁
被 告 古佩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