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218號
MLDM,111,苗簡,218,202203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國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調偵字第435號、110年度調偵字第436號、110年度調偵字第
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健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列至第6列關於「 還害本人打行程表給他 在印刷40份在掛號郵寄60元總共340 元,還害人保留車 出遊日期110/3/03/04」之記載,應更正 為「還害本人打行程表給她,在印刷40份在掛號郵寄60元印 刷40份280元郵件掛號60元總共340元,還害人保留車出遊日 期110/03/04」,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作為證據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三、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有派車糾紛,竟於 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在臉書社團貼文下方留 以足使告訴人名譽貶損之回文,未能顧及告訴人內心感受,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自陳目前無業、智識程度高職畢業、有重聽而領有輕 度身心障礙手冊、父親中風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435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436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437號
  被   告 徐健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健國前為遊覽車業者,因認楊鳳至積欠車費,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8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 之FACEBOOK「大甲好康分享」社團頁面,以暱稱為「林曉樂 」之帳號,在內容為:「各位注意楊鳳至不是遊覽車小姐 還害本人打行程表給他 在印刷40份在掛號郵寄60元總共340 元,還害人保留車 出遊日期110/3/03/04 保留日期110/01/ 29到110/03/02保留2個月了又打電話來說取消了,楊鳳至莫 名其妙,我會潑公布遊覽車上,給公會社看」等語之貼文( 該貼文亦為徐建國以「林曉樂」帳號張貼,惟尚難認有何誹 謗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下方留言處,留言「幹你娘」, 並標記楊鳳至所有、暱稱為「楊鳳至」之帳號,以此方式公 然侮辱楊鳳至
二、案經楊鳳至委由楊孝文律師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健國固不否認為上揭留言,惟矢口否認犯行,辯 稱:因為很不爽才罵告訴人幹你娘,不是要侮辱她云云。經 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楊鳳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歷 歷,並有臉書頁面截圖多張在卷可參,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 倪 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