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國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國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彭國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及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