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幼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幼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量刑及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 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 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 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 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 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 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 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
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經檢察官 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 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犯罪時 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 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法律規定之定執行刑外部界限 ,兼衡附表編號1至11所處之刑,前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聲 字第6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編號13至2 2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0、390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對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民國)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10年2月8日 編號1至11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觀執更字第66號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5月22日下午1時45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7日中午12時22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6月21日下午6時2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3日晚間10時41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14日凌晨2時1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3月9日 同上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搶奪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248號 110年5月17日 同上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110年6月28日 同上 12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 110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696號 1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9月1日晚間11時許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0、390號 111年2月10日 編號13至22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4號 1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之不詳時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9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8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8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8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8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9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09年8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