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67號
MLDM,111,交易,67,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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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妙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685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且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彭啓軒告訴被告沈妙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彭啓軒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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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