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549號
原 告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2月13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95年1月24日上午10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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