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菘博
選任辯護人 董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菘博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菘博前因妨 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0年1 0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1年1月7日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 告因本案經裁定執行刑前監護處分,其自111年3月4日起, 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分 院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執保乙字第22 號執行指揮書(監護)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執行 刑前監護,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