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號
HLDV,111,金,1,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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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羅菊英
訴訟代理人 簡秀
被 告 矯臺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附民
字第10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51,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FACETIME」暱稱「寶」之成年男子(下稱「寶 」)所屬詐騙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依「寶」之 指示,負責向遭詐騙之被害人收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或 持提款卡提領款項,將所提領款項交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 被告與「寶」及上開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 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4日上午9時許,由該詐騙集團 某他成年成員以電話分別冒用健保局專員、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陳建宏警官」、「王志成科長」、臺北地檢署黃敏昌 檢察官」之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向原告佯稱有犯罪情事 要求配合調查云云,指示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花蓮南京街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 庫帳戶)、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二信帳戶)更改密碼並交付保管,致原告陷於錯誤, 而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之住處, 將前開4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 該成員則提供偽造蓋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及「檢察官 黃敏昌」印文各1枚之「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予原告收 執而行使之。嗣被告依「寶」之指示,在桃園市○○區○○路00 0號旁之變電箱夾縫中收得前開4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依指示 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輸入更改後之提款卡密碼,



致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提 領存款,先後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 3,651,000元,被告先扣除依提領金額1.5%計算之報酬55,00 0元後,將所餘款項放置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之變電箱 夾縫中,由其他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取走,而隱匿犯罪所得之 去向,涉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罪,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 月。被告上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於原告聲明為認諾,但因伊 現在入監執行,沒有錢可以賠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31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前揭聲明,業據被告於本院111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期日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 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110年1月15日上午9時11至14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2 110年1月15日上午9時33至37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50,000元 合庫帳戶 3 110年1月15日上午9時53至56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4 110年1月17日中午12時2至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5 110年1月17日中午12時18至22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50,000元 合庫帳戶 6 110年1月17日中午12時34至37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7 110年1月18日上午6時49至51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8 110年1月18日上午7時3至7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50,000元 合庫帳戶 9 110年1月18日上午7時20至22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10 109年1月19日上午11時56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50,000元 合庫帳戶 11 110年1月20日上午8時11至1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12 110年1月20日上午8時49至52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13 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13至16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14 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36至4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50,000元 合庫帳戶 15 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57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16 110年1月23日上午11時3至6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0,000元 合庫帳戶 17 110年1月23日上午11時22至2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18 110年1月23日上午11時34至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19 110年1月24日中午12時2至4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郵局帳戶 20 110年1月24日下午1時3至6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20,000元 兆豐帳戶 21 110年1月26日上午7時14至16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桃園成功郵局 88,000元 郵局帳戶 22 110年1月26日上午7時28至29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51,000元 兆豐帳戶 23 110年1月26日上午7時31至38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50,000元 二信帳戶 24 110年1月27日8時1至7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 150,000元 二信帳戶 25 110年1月29日凌晨0時59分許至同日凌晨1時2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信用部 150,000元 二信帳戶 26 110年1月30日上午5時30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 20,000元 二信帳戶 27 110年1月30日上午5時33至38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行 150,000元 二信帳戶 28 110年1月30日上午5時30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42,000元 二信帳戶 合計 3,6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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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