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萬豪
陳正清
陳正義
陳明玉
陳怡欣
陳怡淑
陳怡惠
被 告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 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 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 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如不 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事實 上亦有困難,如堅不允許民事訴訟程序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 結前予以停止,則可能發生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 。故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審判,似 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遇此情形,允 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盜領訴外人陳涂秋妹(已歿,為原告之 被繼承人)之存款,而為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83號 判決有罪,然被告業已提起上訴,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號審理中,有該刑案歷審裁判清單1 紙可證(見卷第33頁)。為避免本件就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 認定與刑事案件認定相歧異,致生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揭 刑事案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