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绣坤、章翰林、章永宏、章坤俊、章淑梅
間清償債務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調解期日,相對人均 未到院接受調解,聲請人則表示請求進入訴訟程序。顯見本 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 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