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0號
HLDV,111,司拍,20,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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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相 對 人 林青宜
林昆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豐裕(下稱被繼承人)於民 國110年8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110年7月30日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 ,債務清償期110年12月30日,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違 約金每逾一日按每萬元罰新台幣參拾元計算,均經登記在案 。又被繼承人於110年7月30日簽立約定書一紙,向聲請人借 款10,8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 至而未獲清償債務,另被繼承人業已於110年12月17日死亡 ,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林青宜林昆弘 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正本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 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城樹林段 600地號 一般農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6196.29 9分之1 林青宜 (9分之1) 002 花蓮縣 新城樹林段 600地號 一般農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6196.29 9分之1 林昆弘 (9分之1)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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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