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徐桂蘭
債 務 人 吳添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0,000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
,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
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就其中77,000元部份,僅泛稱為
債務人於110年7月28日向其所借款項及其他應由債務人負擔
之費用,然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部份之證據,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