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南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游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張游朝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及本院戶籍查詢 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 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