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官雪綸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許正次律師
被 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鄭琬薰
李國雲
邱敬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