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鏡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85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
上訴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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