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1號
HLDV,109,訴,311,202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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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雲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哲禹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95,7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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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