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2號
HLDM,111,附民,3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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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范綱銘
被 告 蔡振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范綱銘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3號被告蔡振龍被訴竊 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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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