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5號
HLDM,111,聲,95,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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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耿自國





具 保 人 蔡婷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婷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耿自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蔡婷羽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0元出具現 金保證,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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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