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7號
HLDM,111,單禁沒,17,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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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運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運佑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 體11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 11包(含包裝袋11只,餘重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示),經 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1 6日慈大藥字第1101216060號函附鑑定書存卷可憑,是扣案 之晶體1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直接用以盛裝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無法 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乃依上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書附表編號8純 質淨重誤繕為0.166,經本院核閱上開鑑定書後,逕予更正



為0.1666,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表】
編號 型態 物品名稱 餘重(公克) 純質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 實驗室編號 1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1.5245 1.1408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2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1.3920 1.0584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3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0.3468 0.2557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4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1.6069 1.2472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5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1.2642 0.9647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6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0.7538 0.5959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7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0.2553 0.2170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8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0.1942 0.1666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9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0.8811 0.7151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10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0.6831 0.5349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11 晶體 1 包(含包裝袋1 只) 1.1977 0.9366 甲基安非他命 Z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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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