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23號
HLDM,110,易,223,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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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岱霖



具 保 人 趙國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國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謝岱霖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發布通緝,於民國 110年12月2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1000元,由具保人趙國凱繳納,並將被告釋放而撤銷通 緝在案,有通緝被告歸案證明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查。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本院復飭警拘 提被告無著,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 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111年3月3日訊問筆錄、本院拘 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110001180號函、 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而具保人經本院電詢後,稱已與被告 分手,目前找不到被告等語,亦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可參。 復查,被告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且被告另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發布通緝,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據上各 情,顯見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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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