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智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嘉琳
選任辯護人 高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29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原智易字第2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一編號1至8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 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 一編號1至8所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之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商標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等均詳如 附表一所載),現均仍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 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 圖樣之商品,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揭商標圖樣 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屬大眾所能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甲○○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 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初某日前 ,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AO橘子精品」之人,以新臺幣(下同)200元至1,000元不 等之價格,購入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等 商品,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貨運人員運送輸入我國,並於 108年2月初某日起至109年6月9日為警查獲為止,利用電腦 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網站,以成本價加200元做為每件 商品之售價,在其所申設之臉書粉絲專頁「安嚴選」以直播 方式刊登陳列、販賣與不特定之人,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之所得共2萬元(包含下述員警以蒐證方式購買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皮包1件之價金759元〈含運費〉)。嗣員 警執行網路巡邏時,在臉書發現前揭販售訊息後,即於109
年1月17日,以759元(含運費60元)向甲○○購買如仿冒附表 一編號1之商標圖樣皮包1件,經送鑑定後發覺係仿冒商標商 品,再於109年6月9日13時56分許,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 至甲○○位於花蓮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 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除前揭蒐證 之商品1件外),且經送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而查 悉上情。甲○○並於警詢時,自動繳交員警前揭以蒐證方式購 買仿冒商標商品之款項759元予員警查扣。
二、案經瑞士商戊○○○(瑞士)國際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 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警卷 第3至9頁,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90號卷〈下稱偵 緝卷〉第25至27頁,本院卷第155頁)。(二)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15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0年9月14日保二刑 三字第1100009377號函附相關資料、及被告與暱稱「AO橘 子精品」對話畫面擷圖12張、員警購得仿冒商品照片3張 、「安嚴選」網頁及聊天紀錄畫面擷圖8張、搜索過程及 查扣仿冒商品照片44張(見警卷第15至20、247至248、25 5至260、263至273、277至305頁,偵緝卷第75至77頁)。(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之鑑定代理人台灣薈萃 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授權委託書、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義大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在臺灣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代理人恒鼎知 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 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證明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代理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 書、證明書;英國商布拜里公司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代理人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授權委 任狀、商標註冊資料;瑞士商戊○○○(瑞士)國際公司出 具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法商丙○○○○
○出具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所出具之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及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員警購得之仿冒附表一編號 1商標商品之鑑定意見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等(見警卷第27至43、47至245、248至253頁),及本 院依職權調取之附表一編號3註冊/審定號00000000、編號 5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紙(見本院 卷第203至206頁)。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仍構成商 標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被告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 貨運人員輸入本案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惟被告意 圖販賣而持有、輸入、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前揭期間,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 品,均各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 ,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四)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人之 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未有任何 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 行堪稱良好;(2)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 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要有不該;(3 )於本案中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侵害商標 權人商業利益之情節非屬輕微;(4)犯後業已坦承犯行 ,復已與告訴人瑞士商戊○○○(瑞士)國際公司、法商克 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丙○○○○○、法商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成立和解,並和解條件賠償完畢等情,有謝尚修
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一)狀、刑事陳報(二)狀、法商 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 公司委託乙○○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杜柏賢律師出具之刑事 陳報狀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至125、131至135 、161至201頁);(5)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 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喪偶,獨自撫育一未成年子 女,月收入不到1萬元,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57 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 ,犯罪後已深知悔悟,被告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 之效,應無再犯之虞,且亦與告訴人瑞士商戊○○○(瑞士 )國際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 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被害人法商伊芙 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成立和解,並和解條件賠償 完畢,是本院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等表示之意見 後,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
四、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如附表一編 號1至8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文書,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二)被告因上開犯行取得之所得約2萬元,業據其於警詢中自 承在卷(見警卷第9頁),足認本件被告犯罪所得為2萬元元 ,惟被告已賠償告訴人等共計13萬5,000元之損失,已逾 本件應沒收犯罪所得之數額,若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 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本案犯罪 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聲請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7、38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 附表一編號9之商標圖樣,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 方式販賣而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查,因義大利商芬蒂艾德 有限公司停止亞洲地區活動,且與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終 止委任關係,致無法提供鑑驗等情,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 司110年4月28日薈台字第2020201100428號函文在卷可參( 警卷第45頁),而遍查卷內既無證據證明附表二編號37、38 號所示之物為侵害附表一編號9商標權之物,此部分自無違 反商標法可言,從而,檢察官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7、38部
份,同涉犯商標法之罪嫌云云,容有未洽,惟因此部分與本 院論罪科刑部分,具實質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柏舜到庭執行職務 。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有無提告)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 1 00000000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告) 112年12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等 00000000 CHANEL 115年9月30日 皮包、皮夾等 00000000 CHANEL 115年9月30日 衣服袋、紙盒等 2 00000000 GUCCI(墨色)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未提告) 116年8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等 00000000 GG(20) (WITHOUT SHADOWS) 115年8月31日 皮包、皮衣、鞋子等 00000000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115年10月15日 皮箱等 00000000 GG (18) 114年8月15日 公事包、皮夾等 00000000 GG(18) textile 111年11月30日 化妝袋、皮包等 00000000 GG (17) 114年6月15日 皮包、皮衣、鞋子等 00000000 GUCCI word 118年8月15日 小冊子等 00000000 Red blue stripe 114年7月31日 皮夾、衣服等 00000000 GG(logo) 111年11月30日 旅行箱、皮包等 00000000 HORSESHOE ENDING WITH THE 2 HEADS OF TIGERS IN 3D 116年6月30日 行李箱、手提包等 00000000 CORAL SNAKE 01(DEVICE) 118年4月15日 手提包等 3 00000000 YSL(LABE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未提告) 113年9月15日 書包、手提箱袋等 00000000 YVES SAINT LAURENT (LABEL) 113年9月15日 書包、手提箱袋等 00000000 SAINT LAURENT PARIS/LABEL 113年8月31日 行李箱、皮夾等 00000000 RIVE GAUCHE (stylized) 120年12月31日 皮夾、錢包等 00000000 SAINT LAURENT 113年12月15日 手提包、皮夾等 4 00000000 BURBERRYS CHECK 英國商布拜里公司 (未提告) 119年9月15日 皮包、皮夾等 00000000 PRORSUM EQUESTRIAN KNIGHT Device 112年6月30日 皮包、錢包等 00000000 BURBERRY 112年6月30日 旅行用衣物袋等 00000000 BURBERRY 117年2月29日 衣服、鞋子等 00000000 TB Pattern Mark(in Black and White) 119年6月15日 衣服、鞋子、帽子等 5 00000000 MICHAEL KORS 瑞士商戊○○○(瑞士)國際公司 (有提告) 115年5月15日 行李箱、手提袋、錢包等 00000000 MICHAEL KORS 120年11月15日 錶帶、錶鏈等 6 00000000 DIOR DESIGN(墨色)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有提告) 117年10月31日 袋及手提包等 00000000 Dior 117年10月31日 皮箱、旅行袋 7 00000000 HERMES 法商丙○○○○○ (有提告) 116年12月15日 皮包、手提包等 00000000 H PERFORE FACON EVELYNE 116年5月31日 皮夾等 8 00000000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有提告) 118年1月31日 行李箱、手提包等 00000000 LV logo (figurative) 117年3月15日 衣服等 00000000 FLEUR dans un losange (fig.) 114年11月15日 旅行袋、行李箱等 00000000 FLEUR dans un cercle (figurative)(annexed) 118年3月15日 皮箱、手提行李箱等 00000000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117年12月15日 皮箱、手提行李箱等 00000000 LOUIS VUITTON (word mark) 112年2月15日 皮革製品用金屬配件等 00000000 LOUIS VUITTON(墨色) 118年1月31日 行李箱、手提箱等 00000000 LOUIS VUITTON 117年2月15日 衣服等 00000000 Monogram Canvas 111年11月30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DECOR FLORAL (fig.) 114年5月15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FERMOIR S(figurative) 114年8月15日 皮盒、旅行箱等 00000000 SERRURE S sans inscriptions (figurative) 114年4月15日 皮盒、旅行箱等 00000000 LV Circle 114年8月31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LOUIS VUITTON and device (Damier Graphite) 119年2月28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LOUIS VUITTON and device (Damier Azur) 119年2月28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LOUIS VUITTON and device (Damier Ebene) 119年2月28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CUIR EPI (figurative) 112年11月30日 旅行袋等 00000000 LV logo (upside down) 118年5月31日 旅行袋等 9 00000000 FENDI in script 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未提告) 115年7月31日 皮箱及旅行袋等 00000000 FENDI (word) 112年3月15日 旅行袋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皮包 6件(含員警向被告購得之1件) 2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皮夾 43件 3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紙盒 5件 4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紙袋 3件 5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發票 6張 6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保證卡 8張 7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包包 40件 8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皮包 18件 9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圍巾 1條 10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紙袋 7件 11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盒子 7件 12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發票 12張 13 仿冒附表一編號3商標圖樣之包包 6件 14 仿冒附表一編號3商標圖樣之皮包 4件 15 仿冒附表一編號3商標圖樣之盒子 1件 16 仿冒附表一編號3商標圖樣之發票 2張 17 仿冒附表一編號4商標圖樣之包包 2件 18 仿冒附表一編號4商標圖樣之皮包 2件 19 仿冒附表一編號4商標圖樣之圍巾 1條 20 仿冒附表一編號4商標圖樣之盒子 1件 21 仿冒附表一編號4商標圖樣之紙袋 1件 22 仿冒附表一編號5商標圖樣之包包 9件 23 仿冒附表一編號5商標圖樣之手錶 2件 24 仿冒附表一編號6商標圖樣之包包 10件 25 仿冒附表一編號6商標圖樣之配件含盒子 1件 26 仿冒附表一編號6商標圖樣之紙袋 2件 27 仿冒附表一編號7商標圖樣之手提包 1件 28 仿冒附表一編號7商標圖樣之皮包 2件 29 仿冒附表一編號7商標圖樣之戒指 2件 30 仿冒附表一編號7商標圖樣之紙袋 1件 31 仿冒附表一編號8商標圖樣之包包 58件 32 仿冒附表一編號8商標圖樣之皮夾 88件 33 仿冒附表一編號8商標圖樣之盒子 31件 34 仿冒附表一編號8商標圖樣之袋子 12件 35 仿冒附表一編號8商標圖樣之皮帶 1件 36 仿冒附表一編號8商標圖樣之發票 31張 37 附表一編號9商標圖案之皮夾 3件 38 附表一編號9商標圖樣之皮包 1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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