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柯俊宏即柯清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子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