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3號
TTDV,111,補,113,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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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王驤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23
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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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