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黃美蜜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
於法院為之,乃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起訴必備程式。
所謂民事訴訟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請求法院
為判決之程序,若未能表明訴訟標的即私法上請求權為何,難認
當事人間有何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存在,尚不能成訴,民事
法院自無從審理。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列臺東縣長沙一期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主張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時有爭議,管
理委員會民國111年2月財務收支表所載支出不實,且管理區域太
大、人力不足,請求被告應強制分區管理,惟原告僅為所住社區
住戶之一,是否能代表社區其他住戶誠屬有疑,況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管理委員會如何設置應委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之
,則原告究竟有何私法上請求權得自行為本件請求,與被告間有
何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紛爭存在,尚未見原告於起訴狀具體表明
,亦無從由原告所述事實及理由予以釐清。原告既未表明訴訟標
的,本院無從進一步審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即私法
上請求權為何,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