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52號
陳 報 人 李玟靜
關 係 人 李文惠
李芷欣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李志豪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
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
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志豪(經本院110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宣告於民國
110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街00巷0號4樓)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
起7個月內,向陳報人李玟靜或其他繼承人即關係人李文惠
及李芷欣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間報明其債權,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佳蓉